2006年
1、 在成都市移动数字电视(以下简称CDMTV)播出的广告必须符合《广告法》,并具备以下有效文件:营业执照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明,其中药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、食品等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政令提供各种批准件,并在广告上显示规定字号。广告播出后,凡因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,由广告提供者负责。 2、 CDMTV实行广告媒介代理资质条件审查以及先收费后播出的原则。 3、 播出中如发现广告内容不妥,CDMTV有权要求修改广告内容或者补充有关证明,如不能修改或提供,CDMTV有权中止播出,一切法律后果由广告提供者承担。 4、 客户已经确认广告时间及位置后,如更改计划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签章形式提出;若提前4个工作日通知,则应按原定单更改或撤销部分金额20%向CDMTV支付违约金;广告播出前三个工作日不得更改或撤销广告定单。 5、 若遇不可抗因素,CDMTV有权调整广告播出日期及时段,并不承担调整之责任。 6、 广告播出带需在播出前3个工作日送达,如因未及时送达导致广告延误播出,所有责任由广告提供者承担。 7、 若客户需要,广告播出后CDMTV将提供广告播出证明。 8、 广告前一、倒一位置加收10%;广告前二、倒二位置加收5%,栏目插播广告加收20%。 9、 广告播出时间以实际播出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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